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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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章程

20233月修订)

 

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于2006519日成立,由原青白江区龙王中学和龙王小学合并而成,是典型的农村公办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学校现有一个教学区:青白江区姚渡镇龙王社区裕康街80号的校本部。原清洁校区和天平堰校区校舍已经移交区国资委。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秉承“让校园充满成长气息,为师生创造发展平台服务”的办学理念,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缩小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差距的农村特色学校,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办“人民满意教育”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规范学校教育和管理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简称为龙王学校),英文表述为Longwang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龙王社区裕康街80号。

第三条 学校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举办,青白江区教育局主管,经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核定办学规模为48个教学班。

学校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思想,全面加强作风、教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职工队伍,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现代劳动者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

学校建立以章程为统领,学校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与执行、学校岗位设置和责任制度为核心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

第六条 学校理念系统

(一)办学理念:“让校园充满成长气息,为师生创造发展平台”

(二)校训:润泽生命  实现价值

(三)办学思路:教育铸灵魂、教学促发展、管理求效率

(四)学校发展目标:农村书香校园,地方优质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校标为以“龙王”拼音首字母而成的书本和嫩芽组成的标志。校旗为蓝底加学校校标。校歌为《青春从这里远航》。校徽为绿色圆环,外环为龙王学校的英文,内环为校标。纪念日为519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副校长岗位。副校长是校长助手,协助校长管理学校。

学校校长、副校长遴选或任命按区政府区教育局的组织原则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九条 校长代表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

(三)向上级部门建议副校长任免,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

(四)决定学校教育教学岗位设置,对教职工进行岗位聘用;

(五)勤俭办学,筹集、管理、使用学校经费;

(六)招收学生,按规定考核评价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学校教育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非法干预;

(九)法律或学校章程赋予校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校长代表学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学校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积极组织并开发校本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依靠教师办好学校,制定和执行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为教职工发展创造条件,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坚持校园文化建设,为教职工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六)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预防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教育和管理风险,确保教职工和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七)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

(八)依法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为监护人了解学生表现提供便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九)履行法律或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决策、审议和咨询会议制度。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决策会议;学校行政会议是执行会议;学校校务会议是咨询会议;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学习、宣传和贯彻会议。

学校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决策按照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基层党组织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建立群团组织制度,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或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和总务处(行政管理中心)、教导处(课程管理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德育安全处(学生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设置主任1名,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1——2名。职能部门主任是校长得力助手,协助校长完成职能部门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职能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班主任是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骨干力量。学校坚持依靠班主任做好学校学班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班主任对学班全面负责,学校坚持为班主任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和研究组织;

(二)学校实行学班授课制,必要时可以实行走班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采取措施鼓励教师结合学校特有资源,自主开发校本课程;

(四)学校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学校坚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学校教育教学现代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

(一)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公开的事项主动公开。

(二)无国家法律政策依据的,依法并按规定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内纠纷解决制度,综合运用咨询、信访、调解等方式,解决、处理学校内部各种矛盾纠纷。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内学生和教职工申诉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和指导,自觉听取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区政府划分的学区内适龄儿童,在学校登记注册,或依法转入学校学习的儿童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二)因学习或经济或其他特殊困难,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获得必要的帮助和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表现突出获得公正奖励;

(四)修完课程计划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或老师给予的不公正评价待遇,或对批评、处分不服,可以提出异议甚至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组织并参加学生群团组织,开展群团活动,独立发表自己观点,锻炼自己社会组织、管理和参与能力;

(八)宪法、法律、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和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关心和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听从学校和老师的教导,服从安排、教育和管理;

(四)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学习课业,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养成良好的学习、思考习惯;

(五)积极参加学校或班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在活动或劳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坚持锻炼身体,养成良好身体锻炼习惯;爱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七)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

(八)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制定和管理制度;

(二)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注册、转学、休学、复学等制度;

(三)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制度。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充分享有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学校建立学生助学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经费支资助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职员和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全员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岗位数、岗位任职条件,按照规范程序聘任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法与聘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

(三)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参加学校或学科组织的专业进修、培训;

(四)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学习和了解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政策,公平参与职称和岗位聘用竞争;

(八)《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和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参与培训与进修,不断提高从教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靠教师办学,促进教师提高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依法为教师充分享有权利和全面履行义务提供条件。

学校其他人员权利和义务参照本章程第29条教师权利和第30条义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校、社会、家庭教育联盟制度。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维护家长和家庭享有教育的权利,促进家长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根据社区需求,适当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总务

第三十八条 坚持勤俭办学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法建立和完善学校总务管理制度。有计划地打造和维护书香校园文化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和使用资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确保学校财务和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坚持办好食堂,确保教职员工和学生饮食营养和卫生,确保饮食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章程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制度。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章程修正案的形式,报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学校建立章程执行监督和违反章程惩戒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1130日教代会表决通过,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并公布之日起实施。20233月修订,四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

2023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