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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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章程

日期:2020/12/24 21:18:03 来源:

 

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章程

202211月修订)

序言

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于2006519日成立,由原青白江区龙王中学和龙王小学合并而成,是公办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学校现有一个教学区:青白江区姚渡镇龙王社区裕康街80号的校本部。原清洁校区和天平堰校区校舍已经移交区国资委。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秉承“让校园充满成长气息,为师生创造润泽平台”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与市域内优质学校在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上的差距,以特色美育、劳动教育等为抓手,办成市域“高质量五育并举、全方位优质均衡”的特色学校,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办“人民满意教育”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规范学校教育和管理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及《青白江区公办中小学校领导体制调整方案》等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学校(简称为龙王学校),英文表述为Longwang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龙王社区裕康街80号。

第三条 学校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举办,青白江区教育局主管,经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核定办学规模为48个教学班。

学校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思想,全面加强作风、教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职工队伍,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现代劳动者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

学校建立以章程为统领,学校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与执行、学校岗位设置和责任制度为核心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

第五条 学校理念系统

(一)办学理念:“让校园充满成长气息,为师生创造润泽平台”

(二)校训:润泽生命 实现价值

(三)办学思路:以润泽之行 达润泽之态

(四)学校发展目标:润美校园 优质教育

(五)校园文化:润泽(润泽文化,生命教育)

(六)学生发展目标:润美少年 五育标兵

(七)教师发展目标:润美教师 人之模范

(八)校风:沁心润行 知源明流(沁润)

(九)教风:春风化雨 善润不争(雨润)

(十)学风:自强不息 源润不止(自润)

第六条 学校校标为以“龙王”拼音首字母而成的书本和嫩芽组成的标志。校旗为蓝底加学校校标。校歌为《青春从这里远航》。校徽为绿色圆环,外环为龙王学校的英文,内环为校标。纪念日为519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要求,报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成立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职能职责: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支部(党小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工作职责:

履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

(一)主持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委员会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二)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制定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四)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五)负责教育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校、从严治教。

(七)负责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是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按组织程序聘任,中层干部通过校内公开竞聘,报教育局备案后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聘任。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为班主任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班主任全面负责教学班工作,既对学校和教学班负责,也对学生和家长负责。

第十四条 校长工作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召集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制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议事制度;配套制定《龙王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龙王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龙王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龙王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导处、教师发展中心、德育安全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应的干部职位。

学校全面推行中层干部任期制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逐步实施中层干部轮岗制。

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按中层干部任免程序批准,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1.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 学校会议和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3. 教职工竞聘、考核,晋升、奖惩制度。

4. 学校岗位责任制度。

5.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

6. 学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制度。

7.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8. 学校后勤管理制度。

9. 班主任工作制度。

10. 校务公开制度。

11. 校内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2. 学校章程执行监督和违反章程惩处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完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研究组织。

(二)实行以班级授课为主,以兴趣爱好选修走班授课为辅的多种形式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

1. 个体性原则。

2. 情趣性原则。

3. 多感官参与原则。

4. 互动性原则。

5. 实践性原则。

6. 创造性原则。

7. 开放性原则。

8. 自润性原则。

(五)加大投入,科学建设,重视培训与应用,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凡区政府划分的学区内适龄儿童,在学校登记注册,或依法转入学校学习的儿童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二)因学习或经济或其他特殊困难,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获得必要的帮助和资助;

(三)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表现突出获得公正奖励;

(四)修完课程计划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或老师给予的不公正评价待遇,或对批评、处分不服,可以提出异议甚至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组织并参加学生群团组织,开展群团活动,独立发表自己观点,锻炼自己社会组织、管理和参与能力;

(八)宪法、法律、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和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关心和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听从学校和老师的教导,服从安排、教育和管理;

(四)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学习课业,主动完成规定的五育学习任务,养成良好的学习、思考习惯;

(五)积极参加学校或班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在活动或劳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坚持锻炼身体,养成良好身体锻炼习惯;爱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七)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

(八)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制定和管理制度;

(二)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注册、转学、休学、复学等制度;

(三)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制度。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充分享有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学校建立学生助学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经费支资助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职员和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全员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岗位数、岗位任职条件,按照规范程序聘任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法与聘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双减”背景下五育并举的落实情况,开展面向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民主评议,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考核教职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

(三)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参加学校或学科组织的专业进修、培训;

(四)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学习和了解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政策,公平参与职称和岗位聘用竞争;

(八)《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双减”政策和五育并举,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心理健康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体育、艺术及劳动教育,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和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艺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参与培训与进修,不断提高从教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靠教师办学,促进教师提高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依法为教师充分享有权利和全面履行义务提供条件。

学校其他人员权利和义务参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教师权利和第三十二条教师义务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社会、家庭教育联盟制度。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维护家长和家庭享有教育的权利,促进家长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根据社区需求,适当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总务

第四十条 坚持勤俭办学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法建立和完善学校总务管理制度。有计划地打造和维护书香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和使用资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确保学校财务和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坚持办好食堂,确保教职员工和学生饮食营养和卫生,确保饮食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校章程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制度。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以章程修正案的形式,报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学校建立章程执行监督和违反章程惩戒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1130日教代会表决通过,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并公布之日起实施。20214月修订,四届六次教代会通过。20227月修订,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202211月修订,五届三次教代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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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6